今天是: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日期:2020-12-28

 

                        

                      

团 体 标 准

                  

                   T/TAAA17006-2020

代替T/TAAA17006-2017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登记

备案管理规定

Tianjin Municip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Motor Vehicle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Institutes and Personnel Registration

 

 

 

 

 

 

2020-09-06发布                2020-09-06实施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发布

 

目  录

 

前言

引言

1、总则

2、机构、人员类型和业务范围

3、机构、人员备案注册条件

4、申请 登记 备案

5、变更 延期 注销

6、监督管理

7附则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引  言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鉴定评估意见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登记

备案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执业规范,提升机构和人员专业水平,结合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负责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登记备案及注册证书的统一颁发、年检、监督。

1.3登记备案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企业登记名称必须含有“机动车鉴定评估”字样)并加入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专业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独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

1.4登记备案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是中国六类评估资格之一,是指专业从事机动车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的专业鉴定评估人员。

2、机构、人员类型和业务范围

2.1登记备案的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类型分为价值评估类和技术鉴定类。技术鉴定类业务范围涵盖价值评估类业务;价值评估类业务范围不包括技术鉴定类业务。

价值评估类范围:事故车修复费用(车损)评估、机动车交易价值评估、机动车拍卖底价评估、机动车公证涉税评估、机动车公车改革评估、机动车股权转让(清算)评估、机动车投保价值评估、机动车贷款抵押评估、机动车贬值损失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评估、机动车残值评估等。

技术鉴定类范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性能及属性鉴定、修复项目鉴定、交通事故成因鉴定、车辆碰撞形态鉴定、自身事故原因鉴定、维修质量鉴定、零部件损伤鉴定、零部件损坏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车速鉴定、新车瑕疵鉴定、走私拼装车鉴定、安全气囊鉴定、车辆唯一性鉴定、火烧车鉴定、泡水车鉴定等(包括价值评估类范围)。

2.2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分为高级、中级。

3、机构、人员备案注册条件

3.1鉴定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3.1.1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3.1.2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3.1.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3.1.4有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办法;

3.1.5有本企业收费标准;

3.1.6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其中必须具有一名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3.1.7具有与本机构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必备鉴定工具和设备;

3.1.8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审验、培训教育。

3.2鉴定评估人员登记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3.2.1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备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发布“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3.2.2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只能在同一个鉴定评估机构注册执业,签署鉴定评估报告书,协会不接受个人申请。

3.2.3未受到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处罚;

3.2.4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作,执业人员保留证书和签名存档,签署承诺书;

3.2.5必须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审验、培训教育;

4、申请 登记 备案

4.1机构登记备案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4.1.1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4.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加盖公章);

4.1.3企业简介(加盖公章);

4.1.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1.5承诺书;

4.1.6鉴定评估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2鉴定人员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资料:

4.2.1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人员注册申请表;

4.2.2资格证书原件;

4.2.3身份证原件。

5、变更 延期 注销

5.1申请备案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5.1.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
5.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1.3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5.1.4与备案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5.2备案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遵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5.3鉴定评估机构出现下列情况,协会予以注销:

5.3.1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人员退出或被除名 ;

5.3.2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人员存在虚假信息的;

5.3.3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处罚、有失信或不良记录的;
    5.3.4
违反了行业自律公约,出具虚假、失实的报告,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3.5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5.4鉴定评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协会予以注销备案:

5.4.1鉴定人员作出虚假鉴定报告的;

5.4.2鉴定人员对委托方的鉴定评估结果发生泄密的;

5.4.3鉴定人员在非本人名义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5.4.4鉴定人员因个人原因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5.4.5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出庭义务的;

5.4.6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吃请、礼物、礼金的;

5.4.7鉴定人员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

6、监督管理

6.1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体标准,行使对登记备案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

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季度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进行抽查。
   6.2协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6.2.1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动态实地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机构备案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业务的文档,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6.2.2责令存在问题的鉴定评机构及人员限期整改,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操作规程和本规定的行为。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6.3.1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违法鉴定评估活动或扰乱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秩序的行为,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通报。

6.3.2鉴定评估机构因鉴定评估人员变动不符合规定评估师人数要求的,取消会员资格;

6.3.3扰乱行业秩序,故意压价恶性竞争,经协会二次提醒仍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

6.3.4经协会检查或接到投诉,拒绝整改的;

6.3.5各种规章制度严重缺失,鉴定评估底稿和档案管理混乱,两次检查仍不符合要求的。

7、附则

修订后的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管理规定由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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