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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日期:2020-11-02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代号:T/TAAA 17006-2020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鉴定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经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加入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专业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独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

第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是中国六类评估资格之一,是指专业从事机动车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的法定专业鉴定评估人员。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专职评估师人数、抽审报告评分、年检情况、评估师定期业务考核等条件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取得备案证书后推荐从事事故车鉴定及涉案评估业务。
    第五条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资产评估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制定本规则,并负责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的统一颁发、监督、年检。

 第六条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下设机动车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资深专家、学院学者、汽车检测机构、司法专家、维修企业专家、保险公司专家、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等组成,坚持利益关联的回避原则,以随机轮换方式负责对定期抽取、申请复议、投诉举报的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仲裁,仲裁结论为终审结论。

第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范围:分为价值评估类项目和技术鉴定类项目

主要价值评估项目:事故车修复费用(车损)评估、机动车交易价值评估、机动车拍卖底价评估、机动车公证涉税评估、机动车公车改革评估、机动车股权转让(清算)评估、机动车投保价值评估、机动车贷款抵押评估、机动车贬值损失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评估、机动车残值评估等。

主要技术鉴定项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性能及属性鉴定、修复项目鉴定、交通事故成因鉴定、车辆碰撞形态鉴定、自身事故原因鉴定、维修质量鉴定、零部件损伤鉴定、零部件损坏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车速鉴定、新车瑕疵鉴定、走私拼装车鉴定、安全气囊鉴定、车辆唯一性鉴定、火烧车鉴定、泡水车鉴定等。

第二章 备案资质 符合条件

第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取得备案证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标明经营范围为:二手机动车技术状况及价值的鉴定评估;涉案车辆、事故车辆的鉴定评估等。

2、成为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并经年检合格的机构。

3、具备3名以上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高级评估师1名,中级评估师2名)。

4、鉴定评估机构需诚信经营社会记录良好。

5、统一使用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颁布的各项团体标准。

6、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7、机构在执业中未发现恶意压价和违反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8、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须取得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注册证。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均只允许在同一个鉴定评估机构注册执业,不可多个鉴定评估机构共用。

第三章 资质 申请 变更 延期

第十条  申请资质应申报以下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张;

3、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1张;

4、从业鉴定评估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人;

5、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年检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4、与备案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领取新的备案证书时,应当将原备案证书交回原颁发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如发现虚假信息取消备案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体标准,加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机构备案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业务的文档,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动态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操作规程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违法鉴定评估活动,或扰乱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秩序的行为,鉴定评估协会采取向社会、向法院、向全行业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出现以下问题协会有权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

  1. 鉴定评估机构因评估人员变动不符合规定评估师人数要求的;

    2、违反鉴定评估行业法律和操作规程、未按团体标准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的,经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核实在二次以上的;

    3、扰乱行业秩序,故意压价恶性竞争,经协会二次提醒仍屡教不改的;

    4、经协会检查或接到举报,落实不符合独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条件拒绝整改的;

    5、各种规章制度严重缺失,鉴定评估底稿和档案管理混乱,二次检查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备案证书将被注销,企业在10天内将备案证书交回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一)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鉴定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违反《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章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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