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12-28

                     

                    

团 体 标 准

                  

                   T/TAAA 17005-2017

                                                       

 

 

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管理办法(试行)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Dismantling Traffic Accident Vehicles at Designated Places (Trail Implementation)

 

 

 

 

 

 

 

 

 

2017-09-20发布                2017-09-20实施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发布

 

目  录

前言

引言

1、总则

2、机动车拆解企业具备条件

3、机动车拆解流程

4、行业监督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引  言

 

为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职业行为的流程、方法、职业道德等保证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地为各个领域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制定本标准。

 

 

 


  

 

 

 

 

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拆解工作,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车辆定损评估工作的公正、合理,避免扩大损失,使拆解工作更好地为交通事故处理及鉴定评估工作服务,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特审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维修单位作为交通事故车辆定点合作拆解单位,并推荐给本协会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针对合作的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单位的入围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1交通事故车辆拆解工作是事故车定损修复的重要环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为保证定损准确性对事故车辆的拆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按照一定标准对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定点拆解企业进行评定;负责全市交通事故车辆拆解的管理考核。

2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拆解鉴定是事故车辆评估所必需的技术鉴定,是全面、合理、准确鉴定损失的前提条件。为全面确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后果,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对难以直观确定零部件损坏程度的,需要进行拆解鉴定。

3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解质量、凡需拆解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应该在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确定的定点拆解企业进行拆解,非定点企业、不得从事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拆解工作。

4本市具备以下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方可申请为本协会合作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

4.1具备二类以上维护、维修企业营业执照;

4.2拆解设备(举升机六台、吊装设备一台)、工具齐全完好。

    4.3企业厂区具有一定规模,面积要求不低于1000平米封闭厂房,厂区停车面积800平米以上,有能力承接拆解工作,车间有明显的分工区域,有单独的办公区域、接待区域,企业厂区出入口,拆解区域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对监控内容需保留备份。

4.4拆解企业须具有6名以上具备各类别从业资质证的工作人员,其中拆解负责人1名,钣金工2名,机修工2名,电工1名;负责本企业建立拆解台帐及事务性工作;

4.5拆解企业全天二十四小时(含节假日)有专人值班,承接交通事故车辆拆解任务,拆解过程中全程录像,并保留备份,保证按时拆解,按期完成拆解工作。

4.6企业具有机动车救援资质及能力。 

4.7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维修技术资料等文件,确保现行有效。

4.8建立规范的维修拆解作业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

4.9按规定执行拆解收费备案,明示证、照、企业标志牌、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处理流程(适用时)。

4.10 建立完善的配件采购、验收、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件出入库登记台帐,并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4.11制定与其拆解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4.12配备熟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和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3各类机电设备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明示安全操作规程。

4.14拆解车间和停车场地不得使用桥下空间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所。

    5申请企业须书面向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送企业资质能力书面材料,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从业等级,人员技术证明及承接拆解车辆范围。

    6拆解企业承接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拆解任务,必需严格执行拆解规定,每季度向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填报拆解情况表,接受协会现场工作检查。协会半年对各区交通事故定损拆解企业工作进行抽查。

     7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将合作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拆解企业向社会公布,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或选择不一致的,由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8鉴定评估部门在进行受损车辆勘察时,如遇需拆解的事故车辆,当事人应填写拆解申请书后,由拆解人员填写拆解部位明细单,拆解时间、拆解地点、拆解人员签名、评估机构人员等档案资料,一式两联,一联由评估机构留存,一联由受委托的拆解企业留存。

9受损车辆所有人不要求拆解的,由收存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故车辆拆解鉴定审批表》书面说明、表明责任自负并签字,可不申请拆解。在后期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受损车辆未脱离事故存车场的,当事人仍可申请拆解定损。

10拆解工作原则上在本辖区就近进行,由拆解企业无偿将交通事故车辆托运至本企业拆解鉴定(对大型车辆,拆解企业需另行雇佣吊装设备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11拆解企业应在接到《交通事故车辆拆解鉴定通知书》3日内对车辆进行拆解。拆解时,鉴定评估人员、事故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需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参加。拆解单位可在上述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拆解,通知但因各种情况未达现场的视为同意无异议。对拆解鉴定的损坏部件在拆解前后逐一朝向并编号登记,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在拆解鉴定损坏部件登记表上签字。拆解后的车辆及零部件,拆解企业应妥善保管。待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办案单位事故处理完毕并通知发还车辆后,将车辆交换所有人。

因不适用专用工具或企业自身其他原因,在拆解过程中造成的非交通事故损失,由拆解企业负责赔偿。

12拆解完毕后,鉴定评估机构应将拆解企业登记的有关当事人签名的损坏部位登记表存入价格鉴定结论案卷。

13车辆拆解后需要在拆解企业修复的。不再收取拆解费用。不在拆解企业维修的,企业可收取拆解费用。拆解费用包括:

13.1拆解工时费按应拆解部位(零部件)的维修工时费用的50%收取;

13.2使用电脑检测设备的,可按对外公示的价格收取费用,并开具有效票据。

    14企业的拆解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好技术规程进行,对发生的下列问题,经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核实后,取消合作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当年不得重新申请定点拆解企业资格,连续两次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拆解企业资格。

14.1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拆解交通事故车辆

14.2不按要求,擅自扩大拆解范围的;

14.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14.4强迫当事人将拆解车辆留企业维修的;

14.5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解的;

14.6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4.7在汽车拆解过程中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等违法行为,对触犯法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15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年度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企业标牌及资格证书。

16各定点拆解企业必须将统一定制的标牌悬挂于企业厂院大门外明显处,建立工作台帐,将交通事故车辆的拆解及维修情况逐项登记备查。

17协会每年对拆解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对不合格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合作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对年检考核合格的企业,有协会颁发下一年度合作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定点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18本办法由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交通事故车辆定点拆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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