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
行,保障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机动
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责任。
第三条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二)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
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按期结算。
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学会参谋。
3、妥普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
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关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
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长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会长或协会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
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
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
会计记录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