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TAAA 17002-2017
天津市事故机动车贬损价值评估标准(试行)
Tianjin Municipal Evaluation Standard of Derogatory Value of Accident Motor Vehicles (Trail Implementation)
2017-08-09发布 2017-08-09实施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发布
目 录
前言
引言
1、适用范围
2、适用法律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鉴定评估要求
6、事故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
7、确定事故机动车贬损价值
8、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
9、报告归档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引 言
机动车经过碰撞、水淹、火灾、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非自然损耗因素造成严重损伤后,不论修复情况如何,对机动车的机械性能和交易价值存在不利影响,事故机动车贬值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事故机动车的鉴定及价值评估标准长期缺失,2014年6月1日实施的GB/T 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对事故机动车只是从判别角度给予解释,对事故车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明确说明不在该规范的范围之内,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国家标准。
为规范事故机动车辆贬值的评估行为,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坚持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则,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法公正,维护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事故机动车贬损价值评估标准(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机动车的鉴定及价值评估。包括乘用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等。
2、适用法律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三章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3.1 GB/T 30323-2013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3.2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术语和定义
4.1机动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4.2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
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经过碰撞、水淹、火灾、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非自然损耗因素造成损伤事故的机动车。
4.4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
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事故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4.5事故机动车贬损价值
机动车在事故发生之前的价值与事故发生之后价值的差额(即贬值损失)。
5、鉴定评估要求
鉴定评估机构应为按照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资产评估法》要求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持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中级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持有汽车碰撞估损领域汽车估损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6、事故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

了解委托方及其车辆的基本情况,明确委托方要求,主要包括委托方要求的鉴定评估目的、鉴定评估基准日、期望完成的时间等。
6.2签订委托(协议)书
根据委托要求签订《鉴定评估委托(协议)书》。
6.3鉴定车辆技术状况
按照车身、发动机舱、驾驶舱、启动、路试、底盘等项目顺序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参照附录填写《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记录表》
6.4判定事故机动车
参照下图所示车体部位,按照表1要求检查车辆外观,判别机动车是否发生过碰撞、火烧,水淹等事故,确定车体结构是否完好无损或者有事故修复痕迹;根据检查结果判别是否为事故机动车。符合表1中任何一项检查项目所对应的缺陷,无论修复与否,可视为事故机动车(详见表1)。
(参照GB/T 30323-2013 5.6款,并增加部分事故部位)

表1 判定事故机动车对照表
序号 | 事故部位 | 事故描述 |
1 | ABC柱 | 变形、更换、焊接 |
2 | 纵梁 | 变形、更换、焊接 |
3 | 减振器座 | 变形、更换、焊接 |
4 | 车身后翼子板 | 受损而进行切割、焊接等钣金加工 |
5 | 车顶 | 受损而进行切割焊接等钣金加工 |
6 | 发动机 | 事故原因更换包括汽缸体等部件 |
7 | 安全气囊 | 因撞击而爆炸 |
8 | 水淹 | 水淹导致积水进入车舱 |
9 | 火灾 | 自燃、撞击燃烧和其他原因引起的燃烧 |
6.5确定综合调整系数
根据检查结果按表2确定车辆技术状况的等级(详见表2)。
表2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对照表
序号 | 技术状况等级 | 本次事故前状况 | 本次事故后状况 |
1 | 好 | 无碰撞,各系统状况好 | / |
2 | 较好 | 无明显碰撞,各系统状况较好 | 事故部位修复较好,各系统状况较好 |
3 | 一般 | 局部有修复痕迹,各系统状况一般 | 事故部位修复较好,各系统状况一般 |
4 | 较差 | 有碰撞修复痕迹,各系统状况较差 | 事故部位修复一般,各系统状况较差 |
5 | 差 | 碰撞修复痕迹明显,各系统状况差 | 事故部位修复较差,各系统状况差 |
综合调整系数应考虑车辆技术状况、维护保养、保值率、制造质量和使用性质等因素(详见表3)。
表3 综合调整系数α对照表
序号 | 影响因素 | 等级 | 调整系数 | 权重(%) |
1 | 技术状况 | 好 | 0.9≤α≤1.0 | 30 |
较好 | 0.8≤α≤0.9 |
一般 | 0.6≤α≤0.8 |
较差 | 0.4≤α≤0.6 |
差 | α≤0.4 |
2 | 维护保养 | 好 | 0.9≤α≤1.0 | 25 |
较好 | 0.8≤α≤0.9 |
一般 | 0.6≤α≤0.8 |
较差 | 0.4≤α≤0.6 |
差 | α≤0.4 |
3 | 保值率 | 高 | 0.9≤α≤1.0 | 20 |
较高 | 0.8≤α≤0.9 |
一般 | 0.7≤α≤0.8 |
较低 | 0.5≤α≤0.7 |
低 | α≤0.5 |
4 | 制造质量 | 进口名牌 | 0.95≤α≤1.0 | 15 |
国产名牌 | 0.9≤α≤0.95 |
非国产名牌 | 0.7≤α≤0.9 |
5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私用) | 0.9≤α≤1.0 | 10 |
非营运(公务) | 0.8≤α≤0.9 |
营运 | 0.5≤α≤0.80 |
6.6确定事故机动车贬损率
事故机动车价值贬损是指机动车发生事故并修复后,相对于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减去实体、功能及经济等陈旧性贬值后的价值贬损(即贬值损失);贬损率β的确定,是根据表4“事故车辆贬损率β对照表”,结合事故机动车的修复情况及对车辆的实用性能和驾驶安全的影响,确定事故机动车的贬损率;并对其采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估算的机动车在事故发生之前的价值进行修正。
参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确定机动车事故等级分为特大事故(A级)、重大事故(B级)、一般事故(C级)、轻微事故(D级)四个级别(详见表4)。
表4 事故车辆贬损率β对照表
序号 | 事故车辆等级 | 事故车辆判断标准 | 对车辆安全驾驶的影响 | 贬损率β |
1 | 特大事故 (A级) | 事故车辆结构性部件及主要部件损伤或事故车辆直接损失6万元以上。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车辆的实用性能和驾驶安全有严重影响。 | β≥50% |
2 | 重大事故 (B级) | 事故车辆结构性部件或主要部件损伤或事故车辆直接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 | 存在安全隐患,对车辆的实用性能和驾驶安全有较严重影响。 | 25%≤β≤50% |
3 | 一般事故 (C级) | 事故车辆非结构性部件损伤或事故车辆直接损失不足3万元。 | 事故车辆结构虽未发生破坏,但非结构性部件钣金修复、漆饰涂装与原厂件存有差异、尤其电器电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车辆的实用性能有一定影响。 | 5%≤β≤25% |
4 | 轻微事故 (D级) | 事故车辆覆盖件损伤或车辆剐蹭事故或事故车辆直接损失不足1000元。 | 对车辆整体结构及安全驾驶无明显影响,面漆喷涂处理后,其附着力、色差及光洁度原厂面漆存有差异,对车辆外观的有一定的影响。 | β≤5% |
7、确定事故机动车贬损价值
7.1确定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的价值
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相结合的评估思路,对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7.1.1重置成本法
是指在评估基准日按照相同车型市场现行价格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即被评估车辆),用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时价值一种评估方法;贬值因素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基本公式为:
评估对象价值=重置成本全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
评估对象价值=重置成本全价×综合成新率(即P = RC×γ)。
综合成新率:γ=(1- Ta/ Tp)×σ×100%
式中:P——表示为评估对象价值;
RC——表示为重置成本全价,即包含购车一次性应缴纳的税费总和;
γ——表示为综合成新率;
Ta——表示为已使用年限;
Tp ——表示为规定使用年限;
σ——表示为综合调整系数。
当无法取得一定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实例(即参照物)时,可仅选用重置成本法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估。
7.1.2现行市价法
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取一定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车辆作为可比实例(即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各种因素的差异程度,对可比实例现行市价进行修正,计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
评估对象价值=可比实例现行市价×差异调整系数(即P= Po×∑K)。
式中:P——表示为评估对象价值;
Po——表示为可比实例车辆(参照物)现行市价;
∑K——表示为可比实例与评估对象比较分析后,各项差异调整系数的总和。
7.1.3确定评估对象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的价值
重置成本与现行市价法是从不同角度对评估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达到互相印证的目的,进而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合理;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或加权算术平均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计算,确定评估对象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的价值。
7.2确定评估对象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的价值
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的鉴定评估是根据事故对机动车的损伤程度,确定机动的车事故等级,在确定评估对象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价值的基础上,依据表4的数据确定事故机动车的贬损率,并计算出评估对象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的价值。
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价值评估的基本公式:
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的价值=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价值×(1-事故机动车的贬损率),即PB = P×(1-β)
式中:PB——表示为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的价值;
P——表示为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的价值;
β——表示为事故机动车的贬损率。
7.3确定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的贬损价值
机动车发生事故之后的贬损价值是指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的价值减去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的价值(即事故机动车的贬损价值);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贬损价值的基本公式为:
B = P - PB 或 B = P×β
式中:B——表示为事故机动车的贬损价值;
P——未发生事故之前机动车的价值;
PB——表示为发生事故之后机动车的价值;
β——表示为事故机动车的贬损率。
8、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
评估人员根据鉴定评估目的,遵循鉴定评估的原则,按照鉴定评估的程序,运用科学的鉴定评估方法,按照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津评协(2016第01号)”文件要求,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9、报告归档
将鉴定评估报告书、附件和工作底稿独立汇编成册,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按照《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执行。
10、本标准自团体标准颁布之日起试行。
11、本标准由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车辆基本信息 | 厂牌 型号 |
| 牌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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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 机号 |
| VIN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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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表征里程 | 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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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名称 |
| 车身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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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 证明 | □有(至 年 月) □无 | 交强险 | □有(至 年 月)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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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性质 | □营运车 □非营运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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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凭证、证明 | □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保险单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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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名称/姓名 |
| 企业法人证书代码/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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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配置 | 燃料 标号 |
| 排量 |
| 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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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功率 |
| 排放标准 |
| 变速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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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囊 |
| 驱动方式 |
| ABS | □有 □无 |
|
其他 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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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损伤位置及损伤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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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事故车 | 事故等级: □A级□B级□C级□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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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项目 | 缺陷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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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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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状况鉴定 | 发动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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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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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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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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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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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 (等级) |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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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估人: 鉴定评估单位:(盖章)
鉴定评估日期: 年 月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