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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事故损伤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日期:2020-10-15



天津市机动车事故损伤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1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了规范机动车事故损伤技术鉴定评估工作,体现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必要制定针对从事机动车事故损伤技术鉴定评估工作应依据和遵循的技术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事故损伤鉴定评估过程中的:鉴定人员要求、设备仪器要求、场地环境要求、鉴定平复程序、档案管理及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准则等内容。

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目  录

1、范围

2、规范性用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 法律责任

4.2 人员

4.3 仪器设备

4.4场所与环境

4.5 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

4.6 档案管理

5、行为准则

附录:A 《机动车鉴定评估测量检验仪器设备》

附录:B 《机动车鉴定评估测量分析仪器设备》


 

机动车事故损伤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事故损伤鉴定评估术语和定义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机动车事故损伤鉴定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746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GB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

RB/T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21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

RB/T21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33195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GA 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 5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

GA/T952     法庭科学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检验规程

GA/T1087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GA/T1133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JT/T795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规范性引用文件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查 

  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活动。

3.2 检验 

  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计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3检测 

  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3.4测量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3.5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或出具鉴定证书。

3.6勘验 

  鉴定人现场对其特定对象进行勘察、检验和取证的活动。

3.7 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对所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8 事故车

事故车是指由非自然损耗的事故,造成车辆车体结构永久性损伤,并且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降低的车辆(含撞击碰撞车、火烧车、泡水车)。

3.8.1 撞击碰撞车

车辆发生撞击碰撞损伤并且车身不可分割的结构部件、加强部件发生变形、扭曲、褶皱、切割、焊接、更换、热加工处理等现象。

3.8.2 火烧车

火烧车是指因为车辆自燃或者因为某种原因高温烧烤导致车辆内部部件或者外部覆盖件有损伤或者为变形,焚烧超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8.3 泡水车

泡水车是指被水浸泡的车辆,且车辆因水浸泡后造成大面积部件损坏,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4、技术要求

4.1 法律责任

机动车事故损伤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4.2 鉴定人员

4.2.1 机动车事故损伤技术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鉴定评估机构除具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人员外,须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说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发布“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4.2.2 技术含量较高或争议较大的项目由协会专家组成员至少3-5人仲裁,并以数据或检测结果为依据。

4.2.3 鉴定活动中需要外聘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或技术支持的,鉴定机构应有选择外聘专家的程序。外聘专家应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或技术支持,其工作应符合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要求。

说明:外聘专家所承担的工作不属于分包。

4.3 仪器设备

4.3.1 鉴定评估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附录A《机动车鉴定评估测量检验仪器设备》。

4.3.2 所有检定、校准合格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均使用于绿色合格标识,并标明仪器的名称、编码和有效期。

4.3.3 鉴定评估所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系统应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出现检验检测结果失效。

4.4 场所环境

4.4.1 事故车辆损伤的鉴定评估活动中,当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4.4.2 当环境条件和场所不满足勘验和检验检测要求时,应停止鉴定评估活动。

4.4.3 为保证报告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暂时允许不具备实验室及设备条件的鉴定评估机构与具备条件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承接的技术鉴定项目具有检验检测数据为依据,并据此出具鉴定报告。

4.4.4 为保证鉴定过程可追溯,鉴定现场应配备带声像视频记录仪器。

4.4.5合作协议需明确合作期限和合作内容,附检测机构资质。

4.5 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

4.5.1委托受理与终止

4.5.1.1 委托人应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交委托书,鉴定评估机构应对客户委托内容进行分析,确认委托事项描述是否详实或有疑问,确认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和能力能否满足客户需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4.5.1.2 委托方或当事人应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供实施鉴定评估所需的完整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评估机构应对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进行确认。当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造成鉴定评估意见的局限性或出现错误结果时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委托事项变更应征询委托方书面同意。

4.5.1.3 当委托方不能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补充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鉴定过程和结果时,应终止该项目。

4.5.2 制订鉴定评估大纲

委托受理后,机构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拟订工作纲要,其内容至少包括:

(1)鉴定评估事项名称

(2)鉴定评估内容

(3)鉴定评估依据

(4)鉴定评估人员组成

(5)鉴定评估鉴定程序和方法

(6)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4.5.3 鉴定评估的实施

4.5.3.1 项目组应不少于3人且满足4.2.1要求的鉴定评估技术人员组成要求,并独立完成委托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形式利益的干扰。

4.5.3.2 鉴定人员应遵照鉴定大纲要求,实施不同的鉴定程序和方法。

4.5.3.3 实施鉴定评估时应记录实时环境条件。当鉴定活动对环境条件有强制性要求而其不能满足开展鉴定评估活动时,应终止鉴定活动并记录实际环境条件。

4.5.3.4 鉴定评估活动中需要外聘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需要在鉴定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说明,并保留鉴定评估记录。

4.5.3.5 实施鉴定评估活动前,鉴定人员应核查确认鉴定所用仪器设备的适用性及检定/校准的状态,并予以记录。

4.5.3.6 开展鉴定评估活动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回避制度和相关人员现场见证制度。

4.5.3.7 鉴定评估人员应对事故受损车辆或损伤的总成/零部件进行现场勘验。可通过摄录像等手段记录损伤痕迹,并运用专业经验,通过检查、检验和必要的测量检测等方法,取得车辆或总成/零部件损伤状况的证据。

4.5.3.8 当采用检查、检验等人工经验鉴定的方法不足以取得技术分析的效果时,应采用专用仪器设备对某一特定对象或参数进行检测,以获取定性定量、客观准确的数据结果。

4.5.4 记录

4.5.4.1 鉴定评估机构应保留自委托受理开始至鉴定评估终结全过程的完整的记录。

4.5.4.2 记录内容应真实、客观、及时,记录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被更改部分应采用杠改法,不得涂抹,且应由更改人签认,确保记录的可追溯。

4.5.4.3 记录的信息应足够详细、全面和清晰。记录可采用书写、绘图、影像、录音、照片、摄像、计算机和激光扫描等方式方法。对于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予保护和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改。

4.5.5 鉴定报告

4.5.5.1 鉴定评估人员应通过汇总鉴定实施过程的所有记录,认真分析事故车辆损伤原因和损伤结果的关联性,得出鉴定意见,并形成鉴定报告。

4.5.5.2 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客观、完整,技术数据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鉴定意见应科学、严谨、准确,体现专业性特点。

4.5.5.3 鉴定报告的信息应足够详细,符合鉴定报告的基本要求,不得出具仅供参考等意见。

4.5.5.4 鉴定报告应由唯一性标识和编号。

4.5.5.5 鉴定报告宜以电子版及纸质版形式存储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及备份。

4.5.5.6 对已发布的鉴定报告的修改应以追加文件的形式予以替换,被替换的报告须注以唯一性标识和更改日期。

4.6 档案管理

4.6.1 机构应设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保存档案信息资料,保证档案资料安全。

4.6.2 每个案例应独立存档并有明确标识。

4.6.3 档案存档的资料包括:委托书、与委托人沟通记录、委托受理协议、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鉴定大纲、鉴定实施过程记录、鉴定报告等资料。

4.6.4 所有以电子版形式存储的档案信息资料均采取保护措施并予备份留存十五年至三十年。

5、行为准则

5.1 机构应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鉴定评估活动。

5.2 鉴定评估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用专业知识、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及实践经验独立开展鉴定评估活动,不受任何形式利益的干扰,客观分析车辆损伤的成因关系,确保鉴定评估结论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5.3 鉴定评估人员应对鉴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鉴定评估测量检验仪器设备

 

 

A.1   涂层测厚仪(精度±10um)

A.2   汽车专用解码仪(汽柴通用)

A.3   内窥镜(分辨率应达到1280*720以上、镜筒<7mm)

A.4   气缸压力表(误差:1%)

A.5   千分尺(精度±0.001mm)

A.6   气缸内径表(量程50-160mm、精度±2um)

A.7   角度尺(精度是2′即1°/30)

A.8   钢卷尺10米(标准公差2mm上下偏差1mm)

A.9   卷尺100米(误差±0.1%)

A.10   制动液检测仪(误差±1%)

A.11   防冻液检测仪(误差±1℃)

A.12   蓄电池检测仪(误差5‰)

A.13   卡尺(精度±0.01mm)

A.14   不干胶比例尺(尺寸300mm)

A.15   制动真空检测仪(量程0-1.6Mpa,16kg)

A.16   制动踏板力检测仪(误差2%) 

A.17   温度检测装置(精度 ±1℃)

A.18   万用电表(精度±1.2%)

A.19   便携式轴重仪(整体精度:3%~6%)

A.20   特斯拉计(精度±5%)

A.21   激光电子测距仪(精度±1mm)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鉴定评估测量分析仪器设备

B.1   超生波测厚仪(可测塑料基底表面油漆厚度,精度±0.01%)

B.2   尾气检测仪(误差±1%)

B.3   汽车行驶记录仪检定装置(精度5%)

B.4   方向盘自由转量仪(精度±1%)

B.5   汽车前照灯检测仪(发光强度 不大于±10% 、光轴偏移量 示值误差:不大于±12′) 

B.6   电子数码光学显微镜(光学倍率不低于120倍)

B.7   e-VIN警用车辆查验终端(需能进行车型更新和厂商技术支持)

B.8   气囊模块电子数据读取仪(需经授权)

B.9   各种汽车品牌专用电脑检测设备(需能进行车型更新和厂商技术支持)

B.10   示波器(误差±1%)

B.11   三坐标测量仪(需专业人员操作)

B.12   三维激光扫描仪(需专业人员操作)

B.13   尼古拉无损车架号复现仪 (需专业人员操作)

B.14   无损金属探伤仪(需专业人员操作)

B.15   金相分析设备(需专业人员操作)

B.16   SEM扫描电子显微镜(需专业人员操作)

B.17   傅里叶红外光谱仪(需专业人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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